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签章证明。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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