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 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