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人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的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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