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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