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付款人名称; (四)确定的金额;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