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付款人名称;   (四)确定的金额;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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