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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