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