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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