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47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10/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