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4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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