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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