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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