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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