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