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