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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