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3/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