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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