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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