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产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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