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第二十二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