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给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纲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其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20/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