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