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押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