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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