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