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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