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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