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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