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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