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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