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六章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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