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