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