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