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