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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