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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