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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