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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