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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