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任,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
7/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