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
10/2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