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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