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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