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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