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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