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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