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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