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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